德育三牵手
家教十不准
发布时间:2004/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成年人应该做到“十不准”:
一、孩子父母不准带孩子进人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二、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岁的青少年单独居住。
四、成年人不得迫使孩子离家出走。
五、离异的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放弃对孩子的教育义务。
六、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不得歧视。
七、不得在中、小学附近开办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八、所有电子游戏场所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
九、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进行危害。
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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