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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法院制定《
关于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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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永安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法院制定《关于办
理在校生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专人专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人员办理。二是多方参与帮教。办案机关可以邀请在校生的亲属、老师、青少年司法人员参与对涉案在校生的教育。三是严格限制拘留等强制措施适用。对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限制拘留措施,尽量使涉案在校能够继续留校学习。四是扩大不起诉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当可能多使用相对不起诉。五是寓教于审。对依法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具备较好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据悉,近年来,该院立足工作职能,延伸检察触角,成立“未成年心里辅导站”,聘请12名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心里疏导团队,为赦罪围城以及被害人开展心理援助服务;依托“检察牵小手”志愿服务队,30余名青年干警先后与144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结成帮扶对子,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爱心捐赠等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治夏令营、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形式,先后深入10余所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讲活动18场(次),受众约1500余人,努力打造平安校园,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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