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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
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4/24 14: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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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近日,永安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建立“一站式”办案场所、心理救助、医疗协助、社工介入、从业限制等方面架构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工作的框架,实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和确保侦查取证质量的双重目标。
  一是建立“一站式”询问、检查的专用场所。该场所设在市公安局,场所涵盖身体检查与治疗、心理疏导、侦查询问、救助申请等功能。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即将被害人带至该场所进行询问、身体检查、物证提取等,场所内装潢模拟家居环境,专用询问场所确保安全舒适,并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二是明确“避免二次伤害”的询问原则。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坚持“避免二次伤害”原则,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在征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对询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避免再次询问。
  三是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的细节要求。侦查人员在未成年被害人进入“一站式”取证专用场所接受询问之前,应事先了解被害人的处境和家庭状况,制定询问方案。心理咨询师到场的,在监控室内观察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反应,必要时可建议侦查人员调整询问方式、可通知侦查人员暂停询问。需要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应在询问后一次完成。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四是明确了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其他事项。《意见》除了对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模式作出规定外,还就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救助、身体康复、信息保护等工作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还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开展诉讼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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