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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 六中全会的新观点新提法

发布时间:2006/11/15   来源:2006-11-08《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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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在许多方面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观点、新提法。 

  新观点: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邓小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才能和谐,两极分化不可能和谐;社会和谐则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观点。 

  新提法: 共同建设、共同享有 

  《决定》强调: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鲜明地提出和解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和目的问题,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深化和具体体现。 

  “五个和谐” 

  充满活力、团结和睦,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必须****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要求各级党委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北京日报》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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