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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解决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发布时间:2006/11/20   来源:2006-11-14《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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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一重要观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高标准,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一切决策,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 

  其次,这是由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总体来说是一致的,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又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脱离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追求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是舍本逐末、难以长久的;不讲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光讲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也是空洞抽象、难以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因此,我们既要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现实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又要充分重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第三,这是由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所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上学、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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