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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司法考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7   来源:摘自2007-07-10《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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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司法考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规定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我国法律对其在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和诉讼程序上都作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下内容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一概括。
  
  对未成年人如何定罪量刑  
  
  一、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3、14—16周岁,对9种情形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注意:①毒品犯罪中,只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②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决水、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③所列举的9种行为均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注意一种情形,仅以例题说明:詹某15岁,绑架一小男孩,企图勒索财物,但是因小男孩的家人未凑齐钱数,詹某便将小男孩溺死在河中。本题符合绑架罪的构成,但因詹某不满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对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詹某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定罪
  (一)不认为是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14—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16—18周岁,盗窃公私财物达到5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16—18周岁,盗窃未遂或终止,可不认为是犯罪。
  4、16—18周岁,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不要求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16—18周岁,盗窃不超3次,数额较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又聋又哑;盲人②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被胁迫③其他轻微情节
  6、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是属于16—18周岁的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被教唆犯罪的;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
  (二)特殊行为的定性:
  1、16—18周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14—16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16—18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为抢劫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处罚
  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的“不予刑事处罚”既包括构成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包括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也不受刑事处罚的。
  3、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追究达到刑责年龄后的行为。
  4、18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
  ①属于异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属于同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不适用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能判处无期徒刑。14---16周岁的,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7、除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判处,应当依法从轻。注意: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也适用该项规定。
  8、“并处”财产刑的,应当依法判处;“可以并处”的,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最低不能少于500元。监护人或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的,法院应当准许。
  10、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11、附带民诉中,未成年人被告人赔偿顺序:个人财产赔偿→监护人赔偿(单位监护人除外),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周岁按照公历的生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刑事诉讼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主要有:
  1、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①无力缴纳保证金的②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5、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6、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18岁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公开审理,应当经过院长的同意,并限制旁听人员的范围和人数。注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7、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8、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
  9、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1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3、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此外,应当注意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增加了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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